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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网页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7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855,700份,自主行权期限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2.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18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049,743份,自主行权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2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784,200份,自主行权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4.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58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485,260份,自主行权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5.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931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028,962份,自主行权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6.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导致公司股本增加9,570,141股,同时,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注销6,360,441股回购股份事项,公司总股本因此由2,381,890,216股变更为2,385,099,916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381,890,216元变更为2,385,099,916元。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于2023年度末对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按资产类别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金额为25,362.54万元,明细如下表: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但是,如果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公司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账款;已有明显迹象(如: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账款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按照交易对象关系、账龄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2)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采购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入库、领用和销售原材料以及销售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单独核算;领用和发出存货时,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4)年末存货计价原则及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年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方法:产成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公司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项目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后,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25,362.54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40.24%。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1,881.57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21,881.57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对公司的影响已在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反映。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操纵利润、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该解释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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